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廖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1003执1127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廖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0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生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62622.96元【含借款本金198134.54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37260.47元,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2350.95元,案件受理费2216元,鉴定费用9000元,执行费366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家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