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638549956
注册时间:1998-12-21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民族路4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维修、装璜工程、建筑拆除、建筑运输、水泥预制品加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制品销售、市政道路工程、防水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展开
聂群林与徐站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701民初4586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群林诉与被告徐站备、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群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被告徐战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聂群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挂靠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有关单位垃圾站修建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原告向被告采购了一批电动卷帘门,其时,因原、被告双方系老乡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进行了口头约定。工程结束后,在被告电话催收下,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委托妻子按被告要求将13000元尾款支付给被告,原告发现支付款项不对,遂与被告核对,双方确认原告应付给被告货款63149元,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10000元。事后,原告对支付给被告的款项逐一核对,发现还多支付被告20000元,该款因多次与被告沟通退还未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战备辩称,原告应付给我的工程款经结算为63149元,我实际收取的是63000元,剩余的149元我没有要,我没有多收原告的工程款。退还原告的10000元系没有将2018年1月16日原告预付的订金抵扣应付款而退还,2018年6月26日出具收条收到原告交来卷闸门预付款30000元是原告以需要做账为由要求出具,其中10000元为现金,另外20000元为2018年2月14日原告手机转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挂靠第三人黔南州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有关单位垃圾站修建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加工电动卷帘门。2018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预付订金10000元,同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手机转款2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出具一份内容为收到原告预付款30000元的收条给原告,2019年2月3日,原告再向被告手机转款20000元。2019年3月,工程结束,工程价款总计63149元。之后,被告多次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向原告催收工程款,原告回复待与相关单位决算后即为被告转账。2019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其妻代为向被告支付了13000元。2020年1月1日,经双方核对,原告多付被告工程款10000元,被告在退回原告该款后出具收条收到原告工程款3000元并注明尾款全部结清。2020年8月12日,原告以多付被告工程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予以退还。庭审中,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调解意见为要求被告折中退还工程款10000元,被告则表示因没有多收原告工程款,不同意退还,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提交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多付被告工程款2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出具收条收到原告预付款30000元是否包含2018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的手机转款20000元。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1、原告虽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26日分别取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但结合原告银行账户收、支款次数较多且该40000元取款时间有跨度的情形,不能认定2018年6月26日被告出具收条收到原告预付款30000元全部为现金给付;2、如果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成立,那么至2019年2月3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应已为80000元,而原、被告间的合同标的额仅为63149元,原告不可能在已经超额支付被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在被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时未予反驳,反而回复待与相关单位决算后尽快转款并补付被告工程款;3、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给原告的收条内容载明的是收到原告预付款而非收到现金30000元,该收条的出具系在2018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手机转款20000元之后,符合付款方付款后再向收款方索取收款凭证的交易习惯。基于以上理由,对原告主张多付被告工程款2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出具收条收到原告预付款30000元全部为现金给付,没有包含2018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手机转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聂群林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群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文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贵林(代)
判决日期
2021-02-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