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 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9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明
联系方式:0512-65638879
注册时间:2001-12-06
公司地址: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简介:
园林绿化、古典建筑、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园林设计、室内装饰的设计;红木工艺品、红木家具的设计、制作;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与沛县园林服务中心、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22民初1280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天源农场)与被告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林中心)、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被告园林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高雷、被告宏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陈保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源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5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被告园林中心因绿化施工将原告承包的土地边上的排水设施回填掩埋,导致路面上的雨水无法排出,雨水直接排到原告承包地中,导致其中23亩承包地内种植的桃树、杏树、梨树被淹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被告园林中心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承包人。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园林中心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将沛县西北绕城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被告宏盛公司,被告宏盛公司系施工方,被告园林中心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宏盛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被告宏盛公司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且施工行为没有造成原告承包地的排水困难,原告的承包地西边紧挨着一条大河,完全可以承受承包地里的正常排水,因此原告主张的施工导致其排水困难的事实不存在,其要求赔偿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宏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天源农场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为董娜。 2014年4月8日,原告与沛县朱寨镇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租赁沛县朱寨镇蔡村村东至西外环二、三、五组的716亩土地,用于农业用途。 二、2018年10月30日,被告宏盛公司成为沛县西北绕城景观绿化工程(G518)的中标单位。2019年1月23日,被告园林中心与被告宏盛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园林中心将沛县西北绕城景观绿化工程(G518)发包给被告宏盛公司施工,施工范围:沛县西外环路(沛公路至G518与S253交界处)段两侧各20米范围内,全长约14.58千米道路进行景观绿化,总面积约583200平方米。 三、根据沛县气象局出具的数据,显示2019年8月1日降水量98.8毫米、8月2日降水量7.7毫米、8月3日降水量微量、8月4日降水量0毫米、8月5日降水量5.2毫米、8月6日降水量49.6毫米、8月7日降水量33.5毫米、8月8日降水量2.3毫米、8月9日降水量0.1毫米、8月10日降水量27.3毫米、8月11日降水量147毫米、8月12日降水量26.9毫米。 四、经查,沛县西外环路(沛公路至G518与S253交界处)段两侧各20米范围的承包地已被征收。沛县西北绕城景观绿化工程(G518)施工前,沛县西外环路段两侧均存在较宽的河沟,以供外环路路面及农田排水。沛县西北绕城景观绿化工程(G518)施工后,原来的排水河沟被回填用于建景观绿化平台,路面排水以单独埋管道方式建立新的路面排水系统,农田排水未修建新的排水系统。建成后的景观绿化平台高于农田地面,该景观绿化平台西侧为原告承包的土地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财产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社对被告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承担875元,被告沛县园林服务中心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张真 人民陪审员陈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林娜
判决日期
2021-02-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