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与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民终117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沛县天源种植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苏州宏盛苏作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沛县园林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汪佩建
审判员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耀
书记员王畅
判决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