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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6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啜生
联系方式:0313-4768953
注册时间:2002-03-15
公司地址:崇礼区西湾子镇风情街2号商业楼4号房
简介:
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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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709民初734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联谊公司)、岳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来、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树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赔偿租赁物损失和违约金返还租赁物资或照价赔偿计算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岳树东建设装修张家口市崇礼区石窑子法庭工程使用,找到原告协商租赁建筑器材用于施工,经协商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应的租金和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将租赁物资依照协议交付给了被告,运到张家口市崇礼区石窑子法庭工地供被告使用,后被告未按协议给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物资,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且其负责人千方百计的躲着,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不认识被告岳树东,岳树东不是我公司的职工,也不是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二,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高广伟、岳树东和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我公司不是承租方,我方没有签订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不应当承担本案中给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之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岳树东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崇礼县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岳树东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0月23日岳树东签订4份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原告收取岳树东押金500元;王占军签订3份提货单;2016年10月26日王占军签订一份收据存根,收款方式为欠条,表明欠螺杆螺母、行卡货款1422元;2017年6月26日,岳树东签订退货单一份。2016年至2018年期间岳树东在租费结算表上签字,共计租赁费5772+34207+43427=83406元,2019至2020年12月23日租赁费81305.9+45340=126646元,无岳树东签字。该租赁费结算表载明,工程地址为石窑子法庭。2020年10月15日,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显示,岳树东来访反映2018年石窑子法庭工程款事宜。被告联谊公司庭审中称其承建石窑子法庭,并未对工程进行外包,也不认识岳树东本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庭认证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提货单7份,收据存根(欠条)一份,退货单一份,租赁费结算表5张,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岳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及购买器材费用共计171682元。 二、被告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家口崇礼区金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33元,被告岳树东、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岳树东、张家口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闫洁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鹏飞
判决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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