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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9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万科
联系方式:18563263872
注册时间:2016-05-05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鲁南商城顺兴街6-8号门市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和港口航道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修装潢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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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圣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民申393号         判决日期:2021-02-08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圣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财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切诉讼费用由黄圣红承担。事实和理由: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项目、相关的印章、支付的凭证及相关明细,实际上与申请人财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财源公司截止到现在都不认可,相关的材料系他人伪造。财源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至本案一审发生前,一直使用的公章与被申请人一审提交证据中的印章不同,系他人伪造。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筑承包合同的事实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黄圣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水电暖安装内部承包协议、收据、转账明细、工程结算明细、新城海村社区图。其中水电暖安装内部承包协议、收据、工程结算明细均系伪造,其他证据没有财源公司的盖章,同时也没有财源公司职员及公司授权其他人的签字,上述证据记载的签字人系一个叫“朱光哲”的人签订。这个人第一不是我公司的员工;第二,公司也没有对其有任何授权;第三,公司没有和其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不能形成表见代理等其他情形。因此,本案中黄圣红没有有效的直接证据、也无间接证据证实建筑工程合同行为系财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形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缺乏有效证据。而且财源公司和朱光哲、财源公司和黄圣红之间没有一分钱的资金往来。一审主张的保证金、合同履约金等,黄圣红也没有交付财源公司,和财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直接原因是实际上该项目与财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相应的责任也不应由财源公司承担。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水电暖安装内部承包协议、收据、工程结算明细均系伪造。(1)黄圣红提交的水电暖安装内部承包协议,本案件执行阶段查封划扣账款前,财源公司对此从来不知晓,对上述合同财源公司也不予认可,该合同属于伪造的协议。首先,该协议上的印章属于伪造财源公司的印章,协议上的印章财源公司从来没有过,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篆刻过,完全属于他人伪造。该公章与财源公司一直使用的公章之间差别非常明显,一个是公章,一个伪造的是合同专用章。同时,黄圣红提交合同上印章的编码属于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相混合,这在公章编码中是绝对不允许的,上面的编码为财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而不是国家对印章编码规定的单纯阿拉伯号码。其次,在上述合同中记载的经办人系“朱光哲”,财源公司到现在都没有找到这个人,这个人是否存在我们表示疑问;退一步讲,如果这个人是存在的,那么上面的签字印章也未必是其本人所为;退一万步讲,假设上述的签字是其本人所为,那么这个人的上述行为也仅仅是其个人行为,和财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朱光哲”不是财源公司的职工,财源公司也没授权其任何业务,财源公司与其也从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其伪造行为的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同时,财源公司对于印章的伪造情况多次向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报案(案号:市中公(解放)受案字【2020】185号),目前正在侦查中。(2)收据、工程结算明细属于伪造,该证据上的印章与财源公司的公章不一致,而且上述印章的编码属于阿拉伯数字与英文字母相混合,不符合国家对印章的编码的规定。这两个印章一个是“合同专用章(2)”、一个是“龙腾社区项目专用章”,与财源公司的公章严重不一致,属于他人伪造。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任。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应同时举证证明证据上的印章系财源公司的公章以及加盖人朱光哲有财源公司的授权或系公司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情况。那么被申请人的举证义务没有完成,被申请人在财源公司对印章效力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所谓经办人“朱光哲”有公司授权或形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情形,属于举证不能,一审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一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判决由财源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一审法院在开庭传票、判决书送达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剥夺财源公司知情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法定权利,导致财源公司无法陈述、证明自己的主张,严重影响对客观事实的合法认定,导致本案出现错误的判决。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投递开庭传票等,无人签收,然后于2019年3月29日公告开庭日期。2019年9月13日直接公告送达判决书。这种送达程序完全违法,根据民事送达的法律规定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完全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而且要说明事由。因此一审法院完全不顾法律规定采取简单粗暴送达程序,造成客观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本案再审的发生是因一审法院在执行阶段于2020年7月初查封财源公司账户的情况下,财源公司才了解到有本案争议存在,遂查阅案卷,组织相关材料申请本次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关淼 审判员范晓静 审判员杨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德芳 书记员郎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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