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粤7101行审4840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5]67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的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3515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案涉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道路,非法占用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四、罚款321038元
判决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5]67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处罚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熊晓风
审判员林锡宏
代理审判员汤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娇
判决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