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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0851-27558583
注册时间:2013-08-22
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1栋14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环境污染治理及水污染治理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施工、运营及维护以及覆盖、除臭、防灭蝇、防火、防水、防尘、渗滤液综合处理;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及防治技术推广服务;环保生物制品、环保材料、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简易垃圾填埋场的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城乡垃圾清运及保洁;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环保设备设施、环卫设备设施、环卫车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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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蹇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02民初13734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欣合公司”)诉被告蹇含、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大坪,被告新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洪棋,被告蹇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蹇含连带支付原告108920.42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原告以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合作。2014年7月原告开始运管六盘水市红果垃圾填埋场,为运管方便被告贵州新欣公司同意成立六盘水新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丕司(现已注销),并以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股东进行运营,以刘娟(新欣公司员工)管理六盘水新欣公司财务,2015年以后又增加被告蹇含(被告贵州新欣公司员工)为股东(占49%的股份)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新欣公司占股51%,自此以后六盘水新欣公司股东及财务均为被告贵州新欣公司员工,场区的工作人员为员工,因原告与被告贵州新欣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原告在经营红果填埋场期间所得的全部运管资金及工程款都在六盘水新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贵州新欣公司解除挂靠关系后双方进行对账核算,被告贵州新欣公司在收取原告运管红果垃圾填埋场挂靠费用及支付原告相应的运管费用后,原告在六盘水新欣公司银行账户上还有163381.17元的余额,该余额系原告在运营红果垃圾填埋场期间所得的托管运营费及相应的整改工程费用。2019年8月15日,六盘水新欣公司登记注销,但银行账户并未及时注销,财务等相关资料均由被告贵州新欣公司管理,截止该时间时原告在六盘水新欣公司账户上除扣除相应的工资、税费,水电费用外,还有108920.42元余额。后六盘水新欣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注销,但两被告未将原告在六盘水新欣公司银行账户上剩余的108920.42元运营费用予以支付。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新欣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被告双方虽然2014年7月1日签订有挂靠协议,但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原告挂靠的对象系六盘水新欣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其次,六盘水新欣公司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六盘水新欣公司现在已经注销,被告仅是股东之一,因此,不应对六盘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蹇含辩称,被告新欣公司已经承诺六盘水新欣公司的债务由其承担。我已经将六盘水新欣公司的账户余额转入了新欣公司的账户,原告的诉请与我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挂靠协议、挂靠协议终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账函等证据,被告蹇含向本院提供了债权债务承诺书、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日原告欧瑞欣合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新欣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挂靠协议》,约定:1、由原告欧瑞欣合公司以被告新欣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环保工程承包或项目运营合同;2、甲方协助乙方报相关招投标文件、方案、合同的签订、盖章及相关文件的报批;按照协议约定,扣除代扣代缴的税费及资质使用费后支付乙方垃圾托管运营费用;3、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垃圾托管运营合同》的垃圾托管运营费必须进入甲方对公账户,并将与发包方签订的《垃圾托管运营合同》交一份在甲方备案;4、为保障甲方的资质被乙方合理利用,甲方在承包方垃圾托管运营费进入甲方账户,上述费用提取后,甲方在六个月内不计息将余款与乙方结算并支付给乙方。2017年3月24日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终止协议书》,终止了挂靠关系,协议第三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遵义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4月5日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终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对因挂靠产生的任何税务风险均由被告新欣公司承担。2017年6月21日,原告欧瑞欣合公司名称由贵州欧瑞欣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新欣公司对六盘水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挂靠总收入及运营情况进行对账,确认案外人六盘水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163381.17元。2019年8月12日,六盘水新欣公司出具债权债务承诺书,载明: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已偿付完所有的债务,如有未偿清债务的,由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清偿。被告蹇含、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承诺书上签字、盖章。2020年6月8日,被告蹇含向被告新欣公司转入108418.28元。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的对账函,被告新欣公司扣除其管理费、税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后,应将六盘水新欣公司账户上的余额支付给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外人六盘水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被告新欣公司和被告蹇含为股东登记成立,被告蹇含为其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8月15日注销登记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8418.28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欧瑞欣合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新欣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元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文璨 书记员李敏
判决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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