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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健
联系方式:0435-4216900
注册时间:2001-09-20
公司地址:梅河口市泰昌街552号
简介:
在梅河口市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在梅河口市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在梅河口市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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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与马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581民初1622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梅河口公司)与被告马玥、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通梅河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达、李晨光,被告马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第三人外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佩匀、芮秀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梅河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连带支付被告以下款项的责任:(1)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30元,(2)2013-2019年法定节假日工资9057元,(3)2018-2019年加班工资7856元合计:20243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第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43243.15元,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决第三人支付相关费用20243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是第三人派遣到我单位工作的员工,被告在工作中套取我公司奖励佣金,性质恶劣,涉嫌违法,严重违反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被退回第三人处并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在我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被告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被告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的业绩提成,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被告的其他主张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玥辩称,一、答辩人自2011年11月22日由第三人外企公司派遣到原告联通梅河口公司工作从事营业员工作长达8年多,根据答辩人在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规定,答辩人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第六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以及带薪年休假等权利;”答辩人从2011年工作开始就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节假日照常上班,加班时间每天都超过一小时以上,答辩人每天早8点至晚5点从事联通营业厅的客户授理业务,其工资发放的也是按照答辩人的客户授理业务分配,晚五点以后答辩人从事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加班的工作内容不计算在答辩人的工资里,从入职到离职,联通梅河口公司及外企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的费用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加班费用,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又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19条关于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起算时间,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规定的起算时间相同。二、答辩人在工作期间的未休7年年假,即35天,2012年至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11530.1元。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11919.66元(2013年至2019年),共计为20天,用每年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等于日平均工资,用每年日平均工资乘以当年节假日加班天数乘以300%。四、每上班5天休一天加班及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的加班费为79962.38元(2011年至2020年),每上5天班休息一天,以上合计为4900小时,计算方法为每年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等于每小时平均工资,用每年每小时平均工资乘以当年加班时间乘以150%。五、联通梅河口公司与外企公司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350.35元。答辩人因涉案的违规违纪行为系联通梅河口公司统一安排的工作业务,完不成工作业务,完不成工作业务联通梅河口公司还要扣发工资,在事发先该违规违纪文件也从来没有向答辩人出示过,事发后答辩人在联通梅河口公司要求答辩人退回了佣金,并交纳了罚款,已经处理完结,联通通化公司将答辩人退回到外企公司与事发已达一年之久,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外企公司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联通梅河口公司与外企公司应对以上主张承担给付连带给付答辩人赔偿金。综上答辩人认为其上述主张的费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故联通梅河口公司与外企公司应连带给付被告的所有主张,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第三人外企公司述称,1.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是否加班及未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被告从未向第三人反映,第三人并不知情。2.联通梅河口公司已足额向被告发放工资,第三人和联通梅河口公司不应当支付被告未休年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根据2018省高院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年假工资已超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需连带支付被告马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欠付工资、节假日加班费。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忠武 人民陪审员沈玲 人民陪审员姜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祎琳
判决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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