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21财保177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刘康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康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洪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腾
判决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