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1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遵山
联系方式:0532-88474583
注册时间:1999-12-01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杭州南路30号新昊花园19#楼02户(别墅)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加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以上范围未获得资质不得经营),水电暖安装。(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隋x、邹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民终141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隋x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隋家屯村委会)、原审原告邹x、原审第三人邹xx、原审第三人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月1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被上诉人隋家屯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原审第三人邹xx与原审第三人统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邹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隋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0)鲁0285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隋家屯村委会返还隋x购房款25774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隋x提交的收款收据为凭。该收款收据,是书面证据、原始证据,收款收据上明确载明了购买房屋的交款人是臧爱荣。以上购房款的缴纳方式是第三人用工程款抵项,采用工程款抵顶的方式所进行的房屋买卖,自抵顶行为完成时视为房款已经缴纳。第三人用其所有的工程款为臧爱荣缴纳了房款,则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成立。至于第三人用工程款为臧爱荣抵项房款的原因,则不在木案审理范围之中。第三人用其所有的工程款为臧爱荣抵项房款,是第三人对于臧爱荣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审认定的不足以证明第三人与臧爱荣的事实上的赠与行为,是错误的。二、隋x所提交的收款收据,完全可以证明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隋家屯村委会与第三人无权在臧爱荣已经去世、隋x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变更为他人所有。该行为,侵犯了隋x的合法权益。三、隋家屯村委会与第三人除了提交了其私自变更为第三人的收款收据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将臧爱荣的收款收据变更为他人是合法的、合理的。其所提交的私自更改的收款收据,在证据效力上,低于隋x所提交的原始的收款收据。这是隋家屯村委会与第三人串通损害隋x合法权益的事实所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隋家屯村委会辩称,一、一审中隋家屯村委会提交了与统建公司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及第三人庭审的陈述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是隋家屯村委会与统建公司之间抵顶工程款的行为,隋家屯村委会与臧爱荣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二、一审中隋家屯村委会提交了统建公司的证明,证明原收款收据已经丢失并声明作废,而且隋x在一审中也一直不能提供房款收据的原件,其以复印件主张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属于证据不足。隋家屯村委会按照统建公司的要求将其抵顶的房屋配合办理更名手续,符合日常生活规律,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三、隋x与第三人邹xx之间因臧爱荣去世引起的财产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隋家屯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隋家屯村委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统建公司、邹xx述称,隋x与隋家屯村委会均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赠与给了隋x,至于隋x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恶意串通还是隋家屯村委会办理手续的不规范导致隋x收据的出现第三人不清楚,但是事实是涉案房屋是由隋家屯村委会抵顶给第三人的工程款。 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隋家屯村委会返还购房款257740元;2、诉讼费由隋家屯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隋x称,其母臧爱荣生前购买了隋家屯村委会的房屋及车库并交纳了房款,但隋家屯村委会未交付房屋,因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庭审中,隋x、隋家屯村委会及第三人邹xx、统建公司均认可因隋家屯村委会拖欠统建公司(原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而将案涉房屋及车库抵顶给统建公司,实际上并未发生房屋买卖关系,款项亦未实际交付,即使属于房屋买卖关系,亦是隋家屯村委会与统建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臧爱荣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隋x称,案涉房屋系统建公司赠与了臧爱荣,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虽隋x提交的收据中的交款人为臧爱荣,但考虑臧爱荣彼时为统建公司会计及其与统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的关系,仅凭该收据不足以认定统建公司与臧爱荣产生了事实上的赠与行为,何况在案涉房屋及车库交付前,隋家屯村委会已撤销了上述收据。综上,隋x无证据证实臧爱荣与隋家屯村委会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作为臧爱荣的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其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隋x、邹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退还隋x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明 审判员马喆 审判员孙向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胡荣华 书记员于国英
判决日期
2021-02-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