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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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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邬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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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媛媛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李桂林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26178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媛媛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杨浦土地储备中心)、李桂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媛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被告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被告李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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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朱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杨浦土地储备中心与李桂林签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0年至2018年3月长期居住在闸殷村XXX号,他处无住房,户口于2014年迁入上述房屋。原告认为自己也属于上述房屋的被补偿人口,杨浦土地储备中心却未予补偿。原告认为两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确认协议无效。 杨浦土地储备中心辩称,被告依据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人口认定办法及人口认定单,与李桂林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书,也不符合人口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桂林辩称,同意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自己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闸殷村XXX号于1993年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桂林,房屋建筑面积为20.6平方米。朱媛媛与李桂林于2000年结婚,2014年10月朱媛媛户籍从安徽省迁入闸殷村XXX号。二人于2014年1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闸殷村XXX号分配作出约定。沪(杨)征地房补告[2017]101号《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第四条第(八)项人口认定办法载明,“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并解释”。2018年1月12日,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其中第三项载明,“从本市他处或外省市将户籍迁入本次征地房屋范围内的,除被补偿人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均不认定为符合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针对闸殷村XXX号,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口认定结果单显示,认定结果为“李桂林、李贝琪、徐怀花、李桂清、徐冷云、李俊杰、李培书、朱小娟”。李桂林作为乙方与甲方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编号为J-334-8-152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约定乙方符合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补贴条件的人数共8人,即李桂林、李贝琪、徐怀花、李桂清、徐冷云、李俊杰、李培书、朱小娟;乙方被补偿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575平方米/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为99.4平方米,各项奖励补贴费合计6497480元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媛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媛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金威
判决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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