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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戴迪
联系方式:13069971112
注册时间:2016-10-1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名人花园24#楼00单元01层09号
简介:
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净化设备制造,电气设备、医疗器械、体育器材、专用设备、建材、农业机械、办公用品、灯具、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太阳能设备、保健食品、仪器仪表、文具用品、通讯终端设备、橡胶制品、喷灌机械设备、教学设备、汽车、消毒用品、道路交通安全管制设备批发、零售,计算机安装、维修,广告服务,建筑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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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2民终3083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以下简称齐医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祥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祥瑞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齐医学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齐医学院与祥瑞公司应当全面履行三份《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合同》;2.《齐齐哈尔医学院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模型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3.齐医学院不能依据补充协议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齐医学院辩称,1.案涉补充协议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只是针对如何履行进行细化;2.解除双方合同是因为祥瑞公司不能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货物;3.齐医学院并未违背政法采购法实施细则。 祥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医学院赔偿违约金110118.25元及经济损失150000.00元;诉讼费用由齐医学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3日,祥瑞公司与齐医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份,约定由祥瑞公司为齐医学院供应各型医学教学用具。依据该三份政府采购合同,祥瑞公司与齐医学院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在采购合同、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祥瑞公司按照约定的技术参数提供样品,双方对样品进行验收。如样品不符合技术参数的要求,祥瑞公司在15天内进行调换,如不调换或调换的样品不符合要求,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祥瑞公司按照约定提供样品,双方对样品进行验收,祥瑞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样品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的要求,医学院对大部分样品未通过验收,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祥瑞公司中标政府招投标项目,与齐医学院签订三份政府采购合同。在此基础上,双方又签署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对采购货物的品种、价款等总体约定,合同附件系对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货物技术参数的细化,补充协议系对约定采购货物验收方式的补充约定,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医学院存在胁迫行为;且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均未超出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范畴,亦未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原则性修改,该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政府采购合同同样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三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一审庭审中,祥瑞公司承认提供的样品不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参数。祥瑞公司提供的样品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的要求,经齐医学院告知后未在约定的15天内更换符合要求的样品,其行为构成违约,由此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齐医学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齐医学院的辩解成立,予以采信。祥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202.00元,减半收取2601.00元,由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祥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7年4月21日向政府采购办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齐医学院多次以检测样品不合格为由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本院认证认为,因该说明系祥瑞公司单方说明,且政府采购办并未确认或答复,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祥瑞公司另申请本院调取其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类似情况说明,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2.00元,由齐齐哈尔祥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王巧姝 审判员朱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阳
判决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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