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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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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甄玉波
联系方式:0311-85518221
注册时间:2004-04-22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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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3901号         判决日期:2021-02-07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以下称“傅山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冀华律师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傅山中医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为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律顾问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顾问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乙方指派殷华理律师为该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该项目谈判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关于该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或对策。”被申请人指派的殷华理律师未依照合同第二条约定为申请人委托的项目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分析,未提供任何正式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和谈判对策风险评估报告书。未提供与案涉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未以专业法律工作者对于申请人房屋是否在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这一重点调查论证,损害申请人利益。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殷华理律师的《工作记录目录》,其最后一次工作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后双方已确认解除委托,被申请人再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工作,未参加达成补偿协议的关键谈判,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中“参加甲方关于该项目的重要谈判工作,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意见或对策”之约定,构成严重违约。2、被申请人冀华律师所负责人对该项事务干预阻挠,导致殷华理律师消极懈怠履行合同义务,并提前解除委托合同,违反合同第一条“合法、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第二条“为该项目谈判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之约定。3、2017年6月和2017年7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殷华理律师两次通话确认了双方已解除委托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申请人自行谈判达成的3500万元补偿金额结果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50000元服务费作为被申请人相应工作的报酬,原审判决申请人再支付被申请人律师服务费,适用法律错误。4、即使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解除委托,本案也系申请人自行与开发商谈判协商后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按照3000万元的征收补偿额为基数计算服务费,即1750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50000元,应当为125000元,而非原一、二审判决的29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石家庄傅山中医肿瘤医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新峰 审判员袁江峰 审判员堵中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志琴
判决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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