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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联系方式:010-63936881
注册时间:2006-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生产化工产品(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化工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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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12民初1129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诉被告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盛世公司诉称,2019年10月26日,盛世公司承接了祥润公司的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的桩基项目。随后,盛世公司按照祥润公司要求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入场施工,并于2019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的内容为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具体结算价格以附表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人工单价表为准。2020年1月13日,案涉项目完工,并经区质检站检验合格,后盛世公司向祥润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及《桥梁清包劳务结算表》申请结算剩余的工程价款。该时因年关将至,盛世公司迫于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薪酬的压力,曾多次就结算事宜找祥润公司协商,但祥润公司总以工程不合格等理由拒绝,直至案涉项目经广州市黄埔区质检站一次性验收合格,仍拒不结算付款。之后,双方之间因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司法所曾于2020年1月15日、1月19日组织项目各方了解纠纷经过的情况,并组织双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初步调解意向,由祥润公司先支付进度款100万元给盛世公司,其他未结算的工程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再循法律途径解决。之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工程量达成一致,但截至调解时未结算的工程款项为3239133.29元。另外,2019年9月2日,五冶公司将其作为总承包方的《广州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祥润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而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合同系五冶公司与恩菲公司签订的,恩菲公司为发包人,五冶公司为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五冶公司应共同对祥润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结算支付义务,恩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应依法对祥润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祥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祥润公司与盛世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第十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本案盛世公司的请求事项是基于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条款,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仲裁条款是有效条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盛世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世天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臧玉林 人民陪审员丁树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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