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滑冰与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903民初2273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滑冰与被告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欣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舟山润都置业有限公司、彭文兵、许常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魏滑冰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魏滑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5900元,由原告魏滑冰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邱平杰
审判员王娟
人民陪审员陈方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王萍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