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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兴文
联系方式:0635-8446678
注册时间:1998-04-22
公司地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国际大厦1#楼20层2001号
简介:
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钢板库(仓)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子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光伏发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温室、轻钢大棚的建设。非标设备加工、销售及维修。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机电产品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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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502民初9892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之通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亚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之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伟,被告浙江亚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宇之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6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6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接施工的聊城市东昌东路莲湖大厦一标(1-15)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将该工程中全部楼层窗台、楼梯、大堂等栏杆、扶手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2017年7月2日原被告确定了施工的价格及规格、数量,总造价775664.3元。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的施工安装,被告的工程竣工后,2017年10月26日经被告项目部经理验收确认了工程量。被告在施工工程中共计向原告支付了54万元工程款,尚欠235664.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亚厦公司辩称,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付清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建材产品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玻璃栏杆(610.4元/米)、楼梯扶手(158元/米)、护窗栏杆(571.8/米),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任命祝浙东为商务代表、郑建华为技术代表、陈士夫为收料代表,合同总价款775664.3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各类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未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购买的建材的施工安装,2017年10月26日被告方代表郑建华、陈士夫对于案涉建材进行了书面确认:护窗栏杆1177米、不锈钢楼梯扶手492.87米、玻璃栏杆40.6米。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0000元,尚欠235664.3元
判决结果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56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6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坤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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