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华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28民辖终2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利川市华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华美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华美公司与被上诉人瑞洪公司双方签订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调解机构为湖北省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那没有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瑞洪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红
审判员袁民
审判员马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绍丹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