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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8214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联系方式:0870-7931155
注册时间:1995-10-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简介:
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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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10023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衡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瑞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即使招标文件中提及包含监控和门禁系统,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均不包含监控和门禁系统,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监控和门禁款162078元,被申请人应予以承担。被申请人因违反2016年12月13日申请人所中标项目的承诺,违法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向申请人承担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151239.1元,并支付申请人为履行该中标项目而支付的防护舱材料款436078.5元及防盗门材料款75788元。请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彦民 审判员李京山 审判员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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