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10023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衡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终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鑫瑞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即使招标文件中提及包含监控和门禁系统,但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均不包含监控和门禁系统,故对于申请人主张的监控和门禁款162078元,被申请人应予以承担。被申请人因违反2016年12月13日申请人所中标项目的承诺,违法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向申请人承担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151239.1元,并支付申请人为履行该中标项目而支付的防护舱材料款436078.5元及防盗门材料款75788元。请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武邑鑫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彦民
审判员李京山
审判员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晓阳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