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宇刚、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行申746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白宇刚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天柱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行终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白宇刚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受伤与其履行司机职责之间没有必然和直接的关系的说法不成立,二者之间不存在由此及彼的逻辑关系。即使存在申请人的“踹”,这也是因履行司机职责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同时一二审法院没有考虑白宇刚的“踹”的具体情节,对方辱骂在先,白宇刚的“踹”只负有行政责任,而对方给白宇刚造成的伤害是轻伤,应负刑事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原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强调的是“因”而不是“为”,只要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即可,有因果关系即可,不是因为个人恩怨引发即可,也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不存在过错,而白宇刚的“踹”恰恰符合这一点,一二审法院的理解,属于扩大化理解,加重了申请人的法律义务,将申请人具有过错,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理由逻辑,是明显错误的,适用法律时极端严重不负责任。请求依法纠正,撤销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白宇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云
—2—
审判员常站巍
审判员付竹竹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董站冬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