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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立君
联系方式:0391-2952386
注册时间:2002-04-30
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月山街道月山二号院113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桥梁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凿井工程施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电子智能化工程施工、防腐防水保温工程施工、水电暖通安装、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体育场及设施工程施工、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石油化工管道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温室大棚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劳务分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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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8民终138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金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耘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耘拓公司从未委托李长江从事武陟县××陶镇卫生院病房楼项目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事宜,耘拓公司从未向李长江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也从未对李长江的所谓招投标事宜进行追认。2.耘拓公司从未委托过李长江代表其与被上诉人、毋雨斌、晟瑞公司三方协商,晟瑞公司的保证金转给李长江,耘拓公司的保证金转给毋雨斌,耘拓公司未曾对该行为进行追认。3.本案没有任何关于耘拓公司委托李长江进行招投标事宜的证据,一审法院仅以保证金退费单据上有李长江的签名即认定上诉人与其存在委托关系,从事实和逻辑上显然是不能成立的。4.一审证人出庭作证违反法释[2019]1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申请李长江出庭作证,在李长江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事实,耘拓公司与李长江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一审以委托合同纠纷案由进行判决必然适用法律错误。虽然耘拓公司向被上诉人转款投标保证金13万元,让被上诉人帮助耘拓公司投标属于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取得耘拓公司的13万元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在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退还13万元给被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退还上诉人1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至于被上诉人支付给毋雨斌的13万元,既未取得上诉人的同意,母雨斌与耘拓公司也未有任何关系。 金厦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审依法调取了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案工程六家投标单位签到表及保证金退费单据,李长江挂靠耘拓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给金厦公司转的13万元保证金,由金厦公司交到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李长江与毋雨斌挂靠的晟瑞公司协商对调,由晟瑞公司直接退给李长江13万元保证金,退给金厦公司的13万元保证金直接退给毋雨斌。所以金厦公司没有向上诉人所述的构成不当得利。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李长江代表耘拓公司的签字,还有毋雨斌出庭作证的证言,李长江还代表耘拓公司干了很多工程。且本案中耘拓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耘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全部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11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25日,相关网站发布武陟县××陶镇卫生院病房楼施工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投标单位需在2013年8月19日-2013年9月6日16时之前以转账形式交付至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参与本次投标的共有六家公司,分别为原告、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瑞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毋雨斌代表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和晟瑞公司负责该投标事宜。2013年9月5日,原告通过焦作市商业银行向被告转保证金13万元。同日,原告、晟瑞公司分别向交易中心转保证金13万元,晟瑞公司转给交易中心的13万元实为毋雨斌转给晟瑞公司。2013年9月6日,被告向交易中心转保证金13万元。2013年9月11日,网上公示了武陟县××陶镇卫生院病房楼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结果,有三家公司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确定中标企业为被告。2013年9月12日,原告向交易中心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西陶镇卫生院保证金壹拾叁万元整”,交易中心留存的收据背面有李长江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签字。同期,晟瑞公司也办理了同样的手续,办理人为毋雨斌。2013年9月13日,交易中心退还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晟瑞公司和原告保证金各13万元,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的退费是李长江办理的,交易中心收据背面均有李长江的签名。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和晟瑞公司退费是毋雨斌办理的,交易中心收据背面均有毋雨斌的签名。同日,晟瑞公司、毋雨斌和李长江三方协商后,毋雨斌同意将退还给晟瑞公司的13万元保证金转入李长江账户,李长江向晟瑞公司出具收据记载“退武陟县卫生院改造工程壹拾叁万元保证金”,而被告的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毋雨斌。2013年9月27日,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告,退费事宜是毋雨斌办理的,交易中心收据背面有毋雨斌的签名。2013年9月29日,被告通过焦作市商业银行的现金支票将13万元支付给了毋雨斌。通过以上过程,交易中心退还给被告和晟瑞公司的两笔13万元的保证金,由晟瑞公司、李长江、毋雨斌三方协商后,晟瑞公司和被告的保证金进行了互调。毋雨斌转给晟瑞公司,晟瑞公司又转给交易中心的保证金最终退给了李长江。原告转给被告13万元的保证金退给了毋雨斌。 一审法院另查明,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和2018年6月先后变更企业名称为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耘拓公司。原告于2018年基于同一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10月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从该院查证的李长江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所从事的行为来看,其与原告之间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即由原告委托其从事武陟县××陶镇卫生院病房楼施工的招投标事宜,作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李长江所从事的行为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本案原告于2018年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后撤诉,现原告又以不当得利之债请求被告返还1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原告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耘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耘拓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焦作市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米新秀 法官助理刘成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永俊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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