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与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82民初334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洋与被告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洋撤回对被告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郭玉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邱明轩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