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92财保6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文华支行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账号:42×××55)。
本案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邱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薇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