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赣0502民初4028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原告江西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270元,并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暂定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工程劳务合同》,被告将“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高炉矿槽电改电袋除尘器系统、出铁布袋除尘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发包于原告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01940元,如增加工程另行计算,工程款在环保验收合格后付清95%的款,另5%款在竣工验收一年内付清,逾期付款,按每日未付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为508584元(未做的工程款为93356元),增加工程的价款为159268元。另,2017年3月、4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计变更《施工协议》,被告将“7#高炉更新改造项目除尘器安装项目”工程发包于原告,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29045元,同时约定了工期、付款方式。原告所作工程价款共计696897元,被告只支付了45662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40270元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在发生争议后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和解则交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叶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鄢平花
人民陪审员彭小秋
人民陪审员王细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尹然
书记员胡军勇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