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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3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玉良
联系方式:0573-82572011
注册时间:2007-01-29
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318号
简介:
测绘: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具体详见《测绘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具体详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知识产权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服务,图文处理。管道疏通、清洗,管道检测,管道安装及维修服务。城乡规划编制(具体详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市政工程设计: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具体详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详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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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茵与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411民初4299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茵诉被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浙江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茵,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李建中,被告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文,被告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英、邱玲,被告年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梅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拆除案涉房屋东侧山墙上添加的负载等)、恢复原状(修复东山墙上的结构损坏、恢复被拆除的防盗窗、修复被破坏的避雷系统等),并按其侵权行为给建筑物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嘉兴市的产权人。2020年6月,五被告以环境整治提升为由在未经房屋产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强行拆除了原告家里的部分防盗窗,随后又在未经过原告同意及未对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又擅自在原告房屋东山墙上安装了几十根钢材料以加高山墙。随着东山墙的负载不断增加,原告房屋墙体和立柱横梁出现多处裂缝。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的房屋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对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多次向12345市长热线电话及施工单位反映情况,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均无结果。除此之外,原告还发现被告野蛮施工,将原告东墙上的空调外机管子从机身后面强行拉到了外面,导致管子受瘪,空调不能制冷。被告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破坏了房顶的避雷系统,至今没有修复,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处于危险之中。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仍然按原计划执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城建公司答辩称:城建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本身未实施所谓的侵权行为,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城建公司存在过错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照片无法确认裂缝形成的时间,并不当然等同于侵权责任意义上的损害事实。城建公司与其他被告的行为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案涉项目已按国家相应规范要求通过了部位验收,不存在安全或结构问题。原告所称防盗窗被拆除、空调外机管子受瘪、避雷系统受损等问题。首先,城建公司并未实施上述行为;其次,避雷系统接地装置仍旧存在,具有避雷功能,且项目完成后也会对避雷系统进行统一整理;最后,假如防盗窗被拆除、空调外机管子受瘪等情形,城建公司也愿意协调帮助原告解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建公司答辩称:经建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只负责施工过程管理,社会协调工作不在经建公司负责范围之内。对于原告房屋外立面的改造,均有施工图作为依据,实施过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建设程序。如施工单位对原告的空调外机管子有所损坏,后期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避雷系统在本次改造范围内,现已由专业队伍逐幢改造实施。综上,经建公司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规划设计院答辩称:规划设计院系案涉项目的设计和总承包单位。案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规划设计院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亦未有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规划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被告年代公司答辩称:年代公司系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各方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建设,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本案中,如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且该损失确系年代公司施工所致,年代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损坏的财产积极配合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综上,年代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并无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故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城投集团未作答辩。 围绕案涉争议,原告梅茵提交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及2020年9月初拍摄的现场照片。被告城建公司提交了检验检测报告、施工图、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附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验收资料。其余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梅茵、被告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件,予以认证。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在判决说理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嘉兴市房屋(东临禾兴南路,顶层复式结构,建筑面积130.46m2+105.79m2),由原告梅茵与案外人凌晔东共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9日。2020年上半年,嘉兴市启动“一环四路”(老城区环城路及环城路以内的中山路、勤俭路、禾兴路、建国路)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主要内容为“改立面、理管线、优绿化、美亮化、拆违建、清广告”。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为城建公司,监理单位为经建公司,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均为规划设计院、分包单位(施工单位)为年代公司。2020年5月,规划设计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案涉太阳公寓建筑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截面尺寸、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及建筑上部结构整体倾斜度进行了抽样检测,该检测公司于2020年7月出具了检测报告。2020年8月,规划设计院对太阳公寓改造工程出具了施工图,后经浙江中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复核,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及主体设计要求;经嘉兴市恒业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结论为合格。2020年8月,包括太阳公寓在内的禾兴路(环城河内段)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建筑立面1标段工程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0年9月,案涉楼幢山墙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合格。 2020年12月9日,本院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案涉房屋东山墙基础造型已做好,墙面基层已完成,墙面腻子已涂刷完成,仅剩表层真石漆尚未喷涂;避雷系统已基本完成;东面二个防盗窗、北面四个(二大二小)防盗窗已由施工单位拆除;室内承重墙及东面墙可见多处细纹裂缝。北面空调外机损坏、东面外墙空调进气管损坏,原告与施工单位已达成更换协议。 另查明,2020年5月,嘉兴市南湖区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2020年老旧小区片区改造保笼收购政策专题会议纪要》(嘉城南指办〔2020〕8号文件),对建设街道、解放街道、南湖街道等老旧小区的存量保笼进行改造,原本装有保笼的户主二选一,可选择被收购,也可选择置换,置换模式为:一楼外置贴平或内置隐藏式保笼,二楼及以上内置隐藏式保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梅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梅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杨维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雪青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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