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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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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勇与被告西华师范大学、第三人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302民初7059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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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工程款318142元;2.被告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下属的后勤产业集团维修服务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华凤校区李园餐厅二楼特色餐厅土建工程由原告施工建设,合同另约定预算经费20.74万元,以审计结算为准。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组织了验收并验收合格。因工程款约定了以审计计算为准,虽然原告报送了相关建设资料,但一直不知道审计的结果,被告也没有告知原告审计的结果。虽然原告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要求付款,但被告告知原告等待。2019年春节期间原告得知自己做的工程审计金额318142元,又因疫情原因无法主张权益。在原告起诉时,经过了解被告下属的后勤产业集团维修服务中心现更名为其后勤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2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吴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饶红 人民陪审员寇会琼 人民陪审员付朝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苟敏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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