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73行初3740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27120号关于第36144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4月1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8月12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6144680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是原告独创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告早在2014年4月25日即在第5、7、10、36、37、41、44类别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图形部分,诉争商标是在上述商标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注册申请的。二、原告申请注册的图样中包括诉争商标图形的第9类第36127416号等商标经复审已经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包括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也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及关联公司的长期持续性的宣传使用,已与原告产生了密切联系,不会与各引证商标混淆。四、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会生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6144680。
3.申请日期:2019年1月24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北京晨宇科创科技中心。
2.注册号:8398961。
3.申请日期:2010年6月1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13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一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4;0906-0908;0910;0913-0914;0919):计算机外围设备;自动计量器;电子公告牌;内部通讯装置;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放大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铁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流器。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65925。
3.申请日期:1999年5月2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二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用于保护数据存储和恢复及传输个人;银行及金融系统用户保密信息的计算机硬件;用于保护数据存储和恢复及传输个人;银行及金融系统用户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密码编制软件(已录制);用于保护数据存储和恢复及传输个人;银行及金融系统用户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编码卡;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智能卡;赊帐卡;银行信用卡;信贷卡;借款卡;付款结算卡;读卡机;设计用以使智能卡与终端机和读出器相联接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内部通讯设备;现场交易终端机;金融业;银行业及电信业中用于传输;展示;存储交易信息;身份确认及金融信息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于验证赊帐卡;银行信用卡;信货卡;借款卡及付款结算卡真伪的电子检验仪器;载波设备;光通讯设备;调制解调器;电子信号发射器;电话机;发射机(电信);答话机。
四、其他事实
诉讼程序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关于第8398961第9类“晨宇科创”注册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北京晨宇科创科技中心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页,用以说明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剑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人民陪审员桂丽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文慧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