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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平
联系方式:15043962655
注册时间:2013-10-15
公司地址:临江市煤矿棚户区兴隆小区40号服务网点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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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朗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602民初86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朗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龙、霍永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暂计9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材料款5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浑江区红土崖镇白山市地下管网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场施工,在施工20天后,该工程停工。2020年6月份,原告发现该工程已被被告交给其他人员施工,故此要求被告立即阻止他人施工,但被告告知原告该工程已经转包他人,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前期投入的全部费用共计9万元。同时,被告已收取原告的材料款50万元亦同意返还原告。截至目前,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将上述两项资金返还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返还资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没有履行,且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原告认为不能胜任此项工程,是其自己向被告提出的。对此,被告没有过错,原告没有进场施工也没有损失,因此被告不承担由此带来的9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的白山市地下管网工程发包给原告。协议范围:地下管网施工、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7日或以被告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7日;用于工程施工的主材(管材、预制井、井盖等),由被告指定厂家统一进行采购,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该合同书还约定了协议价款及计量方式、付款、结算方式、协议解除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3日通过网络转账向被告预付材料款50万元。后原告因故始终未能开工。至2020年7月,双方即已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被告同意在当月返还原告50万元材料款,但至今未履行。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吉林省朗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临江市汇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5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原告已预交4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瑞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旭凤
判决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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