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卫京
联系方式:0756-8699833
注册时间:2013-05-16
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6号办公楼第三层
简介:
--
展开
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赵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402民初7357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安公司)诉被告赵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锋、陈胜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田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赵田学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华平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侨光路左转时,遇戴伟宗驾驶粤C*****号小轿车由侨光路东往西方向右转入华平路发生碰撞,造成赵田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田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左转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戴伟宗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且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鉴于赵田学、戴伟宗的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赵田学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戴伟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粤C*****号小轿车车主为原告柏安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告赵田学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主为被告本人,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告柏安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为5625元[(2490+6760-2000)÷2+2000=5625],其中评估费260元,车辆维修费223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760元(珠海市出租车驾驶员包班班费520元一天,粤C*****号维修时间2天、被拱北交警扣车11天,合计停运13天,损失计算为520元×13天=6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修车证明、交通违法(肇事)扣留机动车发还通知书、拱北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珠交字(2008)296号】、粤C*****号行驶证、保险单、运营证、戴伟宗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予以证明。 被告赵田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田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2671.5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田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雯 人民陪审员伍燕华 人民陪审员李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1-02-0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