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王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181民初118号
判决日期:2021-02-05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道庆、胡晓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道庆、胡晓龙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道庆、胡晓龙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翔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吴文华
人民陪审员何仲熙
人民陪审员赵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梓
判决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