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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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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祖铨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226民初1348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祖铨与被告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环江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祖铨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力、被告利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霞、环江水利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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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祖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83549.376元。(后附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 2 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签订《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对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段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合作完成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工程的施工、承担本工程的保修义务等,合同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事后,原告依据该合同对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现该工程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完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并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审计局作出工程结算审定单确定工程的审定价为人民币8812968.10元。现两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8026900元,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83549.376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条件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按照约定对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工程进行施工,现已完工验收通过,故被告应按约定给付相应的工程款。现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利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工程款483549.376元数额组成不真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发包人尚欠付440648元质保金未向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在未收到工程款项情况下,无法向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实收工程发包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称县水利局)支付工程款项共计8372320元,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留存345420元自身应分配部分后,其余8026900元己全部支付给被答辩人,工程质保金尚余440648元是发包人县水利局至今未支付到答辩人处,答辩人未欠付被答辩人任何工程款项。其次,被答辩人无权主张5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涉案工程投标保证金60000元为答辩人支付,与被答辩人无任何关联,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索要该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工程质保金至今未进行最后的领取,根本责任在于被答辩人自身,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书面承诺涉案工程各项民工款及材料款己支付完毕,且不再有拖欠,如有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 。然而答辩人自2016年底开始多次向发包人县水利局催要剩余工程质保金时,被县水利局告知涉案工程农民工、材料供应商多次找到县水利局讨薪,县水利局己为唐祖铨偿还覃冰梅水泥款111214元,其余登记在唐祖铨涉案工程项下的欠款共计437451元。得知此情况后,2017年答辩人多次委派副总经理赖昌亮赴环江对接处理欠款事宜,然而被答辩人唐祖铨采取逃避抗拒的恶劣态度,多次无法联系,对答辩人、发包人县水利局要求其核对涉案工程欠款数额是否真实,进行确认结算的要求置之不理,导致答辩人、发包人均无法确认涉案工程目前实际欠款的真实性,为防止风险,发包人县水利局至今未向答辩人支付工程质保金。直至2020年8月,材料商韦金恒将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诉到贵院(案号(2020)桂1226民初870号),答辩人经过参与庭审才得知韦金恒主张的282000元材料款的组成并不完全是材料款项,其中有60000元是被答辩人唐祖铨个人的借款。870号案庭审过后,答辩人和县水利局再次要求唐袓铨对工程欠款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账,对账完毕发包人承诺处理好工程欠款后立即支付工程质保金,然而被答辩人唐祖铨又是无法联系且置之不理,却时隔两个多月提起本案诉讼这是明显的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应获得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实际未支付工程欠款为440648元,发包人县水利局至今未支付给答辩人,答辩人未欠付被答辩人任何工程款项;且被答辩人自己书面承诺各项民工款及材料款已支付完毕,且不再有拖欠,如有拖欠被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自身逃避债务在先,浪费司法资源在后,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驳回其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环江水利局辩称,一、被告水利局没有向唐祖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首先答辩人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向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义务没有向唐祖铨付款的义务。其次,经过桂林利源水电建设责任公司同意及授权答辩人是可以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中转付第三方。而根据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答辩其根本不认可尚欠唐祖铨的款项,为此,要求答辩人直接支付款项给唐祖铨没有依据;二、如果利源公司要求被告水利局退还质保金,应处理好尚欠本案原告的工程款,本案中原 4 告要求水利局和利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利源公司尚欠农民工的工程款和材料费,为了社会的稳定,要求水利局返还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本案被告利源公司至今为止没有和水利局进行对账、结算,本案当中要求代为支付质保金给本案的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2日,环江县水利局作为发包方与利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有:1、本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3年7月20日;2、承包人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300元/天,但其最终逾期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3、发包方留下工程总投资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一年后支付给承包方;4、完工结算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外,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2013年4月10日,利源公司作为甲方与唐祖铨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有:1、在利源公司与发包方环江县水利局签订的《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I)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唐祖铨与利源公司合作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保修义务及利源公司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2、唐祖铨支付利源公司工程总造价的4%作为合作配合费用,质量、安全风险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结束后十五天内支付给唐祖铨(无利息)。2014年8月25日,环江县水利局作出《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环江防洪整治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同意该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2015年9月9日,环江县审计局对大环江防洪整治工程竣工进行结算审计并作出环审报[2015]56号《审计报告》,审定利源公司中标第(I)标的工程造价为8812968.1元。2015年9月15日,唐祖铨出具《承诺书》,记载有“本人从利源水电公司所领工程款已达审计价95%。至此各项民工款及材料款也已支付完毕”,唐祖铨在承诺人处签字按手印。2016年11月29日,利源公司向环江县水利局提交《关于要求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请求环江县水利局退还工程质保金440648.4元。因唐祖铨尚欠工程款且不出面说明情况,利源公司也未交质保金的税金,环江县水利局告知利源公司必须付清工程款欠款后再支付工程质保金。2020年9月1 5 0日,环江县水利局作出《关于桂林利源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催款函”的复函》,主要内容是因实际施工管理人唐祖铨尚欠本工程款,要求利源公司尽快付清工程欠款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返还工程质保金。唐祖铨认为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并提升上述诉请。 另查明,唐祖铨在承包上述建设工程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唐祖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3元,减半收取4277元,由原告唐祖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6
合议庭
审判员言慧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励 书记员韦利温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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