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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小红
联系方式:17395895558
注册时间:2014-01-10
公司地址:西平县师灵镇师灵东街4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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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新功与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1729民初2745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新功与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新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肖新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75034.33元-1600元(被告支付)=173434.33元(详见清单);2.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980元。以上两项共计:173434.33+5980=179414.3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第二、三被告把新蔡县余店乡境内公路桥梁发包给第一被告承建,第一被告雇佣原告等工人施工,工资报酬每天200元。2019年12月9日上午按照第一被告技术员杜金的安排,原告到第四××韩庄桥工地拆预制桥栏杆模板时,因工地没有安全带,更没有安装防护网及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从桥上方摔到下面受伤,入住新蔡县月亮湾医院医治,经诊断:1.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占位;2.L1左侧横突、L2右侧横突及椎板骨折。并于当日“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椎管扩大减压成形术”手术,住院15天出院。2020年6月11日原告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期治疗需15000元。综上,被告在安排施工的过程中,没有给施工工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现被告只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1600元,对原告其他损失没有赔偿,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如上。 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没有为我公司提供任何劳务,我公司也没有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第二项请求,因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并且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所以我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河南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所陈述项目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新蔡县交通运输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新蔡县余店镇韩庄村韩庄桥改造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该危桥改造属于新蔡县农村公路2017年路网结构危桥改造项目第四标段,招标单位为被告新蔡县交通运输局。原告肖新功在韩庄桥工地从事模具工作。2019年12月9日8时许,原告肖新功按照工地指挥人员的安排,在和工友抬钢板时从韩庄桥桥面东南拐角坠落至桥下摔伤,原告的坠落地点并无护栏护网等防坠安全设施。原告当日被送至新蔡月亮湾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24日出院,诊断为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占位、L1左侧横突、L2右侧横突及椎板骨折、胆囊结石、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经原告肖新功委托,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皖中和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701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肖新功因意外致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占位、L2右侧横突及椎板骨折,行手术治疗,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肖新功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3.被鉴定人肖新功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5000元整。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求。 另查明:1.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0)豫1729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驳回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肖新功的伤残等级为IX级(九级)。2、被鉴定人肖新功的后期医疗费用约需10000元。3、被鉴定人肖新功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此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原告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2.原告肖新功在新蔡月亮湾医院住院15天,支出住院费29229.81元、门诊费7.6元,购买医疗胸腰肢具支出2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1600元。原告肖新功的父亲肖进中(1942年2月14日出生)、母亲杨小先(1942年8月9日出生)育有包括肖新功在内的子女四人。河南省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5163.75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545.99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667元
判决结果
一、限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肖新功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2256.24元的90%计款128030.62元; 二、驳回肖新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14元,由肖新功负担194.14元,河南炳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长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唐启元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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