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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青磁窑煤矿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建党
联系方式:0352-7864266
注册时间:1957-01-01
公司地址: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青磁窑村
简介:
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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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青磁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213民初5226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大同市青磁窑煤矿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车辆修理费48273.5元、欠款利息1335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616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份维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其修理龙工855装载机发动机、变速箱一台,LG-953装载机发动机、变速箱、车架一台,维修费共计93273.5元。被告车辆使用正常结账。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修理好,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约结清修理费。截止2020年9月只给付了原告修理费4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合计修理费48273.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清欠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大同市青磁窑煤矿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维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7日和2018年12月20日,原告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修方)与被告大同市青瓷窑煤矿(托修方)签订两份维修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52771.5元和40502元。合同约定承修方承修托修方LG-953装载机发动机、变速箱、车架的维修;交货期:经托修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承修方须在维修设备、部件拉走后7天内完成维修,并交付托修方使用。付款方式:维修设备、部件到矿后经矿方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运行使用正常后办理结算;运输:承修方负责将设备运送到拖修方所在地。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被告通过公司账户向原告公司账户分别付款20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同市青磁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同益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维修费4827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毅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树敏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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