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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国军
联系方式:0358-3388586
注册时间:2011-08-16
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新城5号楼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可承担各类施工的劳务作业(不分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冶炼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安防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消防设备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特种专业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建筑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营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所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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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1102民初1328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修建郝丰路工程欠款174892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欠款从2018年12月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第三人连带承担上述款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吕梁市离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离脱贫攻坚组(2018)29号文件精神及《离石区企业结对精准帮扶贫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被告帮扶结对企业为第三人。在该文件结对精准扶贫的精神指导下,被告于2018年9月15日和第三人签订了离石区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帮扶协议书:1、帮扶时间为2018年至2020年;2、帮扶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实现精准脱贫;3、帮扶内容是通过帮扶对象的自身基础,发展所需和合作意愿……及基础实施援建帮扶实现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帮扶达标退出。根据上述协议书,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召开了村支两委及下乡工作队成员会议,主要讨论了关于修建郝家圪垛道路的问题,就修建郝丰路的有关事项及工程标准作出了决定。2018年10月17日原告经被告招投标程序,并于当日获得了由双方盖章签名认可的中标通知书。2018年10月25日,由下乡干部辛和平主任参与指导,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修建郝丰道路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价款为174892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向被告致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明确了涉案郝丰道路的承建工程事宜全权委托被授权代理人冯×负责,同时得到了被告认可。之后,原告被授权代理人冯×不负众望,在被告和第三人及下乡干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工程提前完工。2018年11月21日被告召开了由第三人永聚煤矿王书记和下乡干部辛和平主任以及被告马家沟村委委员,讨论了关于提前完工及要硬化的全面验收工作会议,会议通过3位书记的陈述除对工程质量完工表示满意,而且在全部工程的资金问题上答应给与解决1500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决定。在2018年11月21日由第三人永聚煤矿王书记、农委的下乡干部辛主任以及被告马家沟村委负责人和原告负责人亲临现场进项了全面检查验收(有验收照片和相关会议记录及照片为凭),现场三位书记对工程竣工先后作了总结发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在会上要求被告出具委托书让原告和第三人提前结算,由被告负责协调。2019年1月8日由原告单位和被告及该工程监理单位山西昕路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方签名盖章认可的涉案工程《工程结算书》,同时附有《结算总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表》,且结算书明确了工程总价为:1748923元。 鉴于上述事实,工程竣工之后至今,所属涉案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款均由原告贷款垫付,而第三人永聚煤业有限公司王书记答应以帮扶不低于1500000元的承诺,目前,只支付了被告200000元(有永聚煤业公司2019年1月8日进账信义镇马家沟村委200000元依据)道路硬化款,但被告马家沟村委分文未支付。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被告及下乡干部辛和平也多次向第三人请示解决该道路欠款问题(有下乡干部辛和平及被告马家沟村委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工程款项问题),但至今无果。综上,涉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和第三人理应依照法律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和第三人应连带偿还。 被告辩称,我们修路是农委主任辛和平找的冯×代理,开会说要修路,冯×曾经在我村修过坝,现在合同和手续是辛主任让马家沟村委签的,永聚煤业给的款项是让马家沟村委做什么也可以,不是指定修路。该笔款项马家沟村委应该给,但是经济条件不具备。对事实无异议,但实际对接是要永聚煤业出工程款。 第三人述称,认可第三人对被告帮扶的事实,其余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对永聚煤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离石区信义镇阳丰义村至马家沟村委郝家圪垛道路施工合同,2.工程结算书,3.2018年10月13日会议记录,4.被告出具的××区的情况说明,5.辛和平出具的关于信义镇马家沟村道路的情况说明,6.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载明第三人给被告转账扶贫帮扶款200000元,7.项目竣工验收卡,8.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离石区信义镇阳丰义村至马家沟村民委员会郝家圪垛道路施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9.照片5张,10.2018年11月20日的会议记录,11.山西吕梁离石区永聚煤业有限公司和信义镇马家沟村委会签订的吕梁市××区合作帮扶协议书,12.离脱贫攻坚组〔2018〕29号吕梁市离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具体内容为离石区企业结对精准帮扶贫困村实施方案。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证据6、9、11、12真实性无异议;其余均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为未脱贫村。第三人与被告为企业结对精准帮扶贫困村关系;2018年9月15日,第三人和被告签订吕梁市离石区企业与贫困村合作帮扶协议书,约定:帮扶时间、原则、内容、权利义务、协议终止内容。吕梁市离石区农委为被告的下乡单位。 2018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8年10月15日所递交的××区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1748923元,工期6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我单位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盖有被告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离石区信义镇阳丰义村至马家沟村委郝家圪垛道路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甲方(发包方),原告为乙方(承包方),工程名称:离石区信义镇阳丰义村至××村.728m,路基宽4.5m,路面宽3.5m,路基挖土方4900m,土方填筑1799m,砂砾垫层5472m,铺设水泥混凝土路面15098㎡,中1.0m圆管涵6m,培路肩1864㎡;合同价款:1748923元;工期:合同工程施工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完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合同还约定施工变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安全施工、禁止转包或再分包、违约与争议、合同终止等等条款。2019年1月8日,原、被告与监理单位形成工程结算书,结算总价为1748923元。该工程进行验收,双方形成项目竣工验收卡,验收卡载明:工程完成情况全路段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验收结论合格;验收卡无日期。 就涉案工程,被告召开两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按照会议记录的记载,第一次召开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第二次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按照会议记录的记载,第一次会议名称为:关于修建郝家圪垛村路的问题;出席人为:农委辛和平、施工负责人冯×及其被告人员;内容为:“关于修建郝家圪垛村,村村通路的计划和实施的有关注意事项。辛主任指示,全路段长4.5公里,和农用场的修建硬化,村委负责清理村公路两边的杂物。基本路面要求是:宽3.5米,厚度12公分,特殊地段15公分,工期1个月完成。村里负责修排水,排水实施是从沟底至场里,大约两公里左右。村委负责安排修路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村委和施工方负责和镇领导一起接洽商谈事项。硬化过程中,再修建几个会车点。开工日期定于2018年农历9月初9日。完工后,村委协调投资方和施工方的资金结算”。第二次会议名称为:永聚煤矿的王书记和辛主任检查硬化路;出席人为:于三大、李×1、施工方负责人冯×及其被告村委人员;内容为:“李×1:现在简单地汇报一下路建情况,农历9月初9日开工,经过一个月的努力,现在路面基本完工,剩下排水沟还没有完成,今天王书记和辛主任还有施工方负责人冯×都亲临现场,进行了检查验收。王书记:今天看了以后,路修的很好,各方面做的还是很满意,后续的工作施工方会全权负责完工。村委配合。完工后,村委原则上同意的话,出具委托给施工方,由施工方直接和永聚煤矿结算,我今天来顺便和大家说一下,永聚煤矿这一次在硬化路段资金问题上,我知道给你们解决1500000万元,多余的我也做不了决定。辛主任:今天和王书记来实地看了以后,工作确实做的满意,刚才听了王书记的一番话以后,我全部赞成,为了在结算过程中的方便、快捷,我建议村委出委托给施工方。村委和施工方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协助施工方结算。于书记:在这次的硬化道路中,永聚煤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非常感谢,以后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把剩下的郝家圪垛至杜家山里这一段路在完善一下。我们也一定我村的各项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农委辛和平与王书记未签名,其余人员均签名。第二次会议即2018年11月20日,原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农委辛和平与第三人王书记等人到公路进行看过,有照片在案佐证;第二次会议开会时有照片在案佐证。农委辛和平出具证明,称:2018年8、9月间,区脱贫领导组会议,会议安排帮扶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标准为准,之后,村下乡单位主要领导积极沟通村里与煤矿方面进行对接,村里提出当务之急修通村通公路要求后,下乡单位负责人辛和平(时任农委主任),当即请示煤矿,煤矿负责人当时因身体原因太原住院,此后,煤矿方面派集团党委书记王永岗全权负责,10月份国庆长假后,煤矿(王永岗)、农委(辛和平)、李文照以及乡镇村里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路具体事宜,经过几个月的时间,道路于年底前完工,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来,农委领导、乡镇领导进行了调整,村里与煤矿与下系单位多次催问煤矿,煤矿方面闪烁其词,仅答应支付20万元,时至今日,工程款一分一厘也没有着落,二年多里多次反映无果。 2019年1月8日,第三人支付被告扶贫帮扶款20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水泥路实施的主体是马家沟村委,但若没有永聚企业帮扶承诺不能低于150万元,没有企业的支持,村委是不敢修路的。被告陈述:当初修路资金来源不清楚,但农委主任辛和平说了以后,村委才敢开始修路,至于手续结算书、验收书,是农委辛主任说让完善手续,和永聚煤业要也合情合理,主要的工程款还是永聚煤业承担。第三人陈述: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永聚煤业承担连带责任;要突出重事实和证据,王永岗书记参加会议,为什么没有他的签字,会议指明要亿承和马家沟直接对接,永聚煤业为什么不直接对接施工单位,永聚为什么不参与验收、监理等任何工程,所有的证据指明永聚煤业根据离石区扶贫攻坚小组文件履行了企业结队精准帮扶的任务,扶贫是国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如果企业因为扶贫带来纠纷势必给社会和相关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离石区文件没有规定永聚煤业必须扶贫150万元,而是指出结队扶贫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公益性的指导文件;王永岗并不是党委书记,不负责扶贫工作,党委书记另有人,没有承认给15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892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及其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永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刘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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