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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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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7-06-0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0号楼天创世缘A座901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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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55876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汉华律所)与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天地公司)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默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华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贤,华彩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琛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华律所提出诉讼请求:1.华彩天地公司向汉华律所支付代理费20万元;2.华彩天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2日,华彩天地公司与汉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华彩天地公司委托汉华律所代理其与案外人温志新、北京传奇奢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奢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阶段为二审,代理费分两笔支付二审开庭日之前(2019年3月22日)支付首笔费用5万,二审审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15万。本协议签订后,汉华律所随即指派律师开展代理工作。该案于2019年3月27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作出(2019)京03民终4616号民事调解书。但华彩天地公司至今未支付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综上,为维护汉华律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华彩天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汉华律所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汉华律所的事实和理由。首先《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事项是2019年3月华彩天地公司与温志新和传奇奢华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期间的代理合同,但合同上并没有写明签订日期。2019年1月在对华彩天地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的时候发现王哲私刻了40多枚假章并和另一个负责实际经营的总经理徐培忠有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嫌疑,华彩天地公司已经向朝阳区公安局呼家楼派出所报案,并与2019年1月21日免除了王哲和徐培忠的职务,所以华彩天地公司对这份合同的内容不知情,也不知道是何时签订的。其次,华彩天地公司诉温志新和传奇奢华公司一案,2019年3月王哲告知我们委托一、二审律师的费用共计20万元,没有其他费用。而且一审华彩天地公司已经胜诉,二审华彩天地公司已经委托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的刘鹏律师代理,所以不可能再支付如此高额的代理费用。另外,如果合同是在2019年1月29日后签订的,当时王哲已经非华彩天地公司职员,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所以华彩天地公司怀疑汉华律所与王哲之间恶意串通,侵吞公司资产。因华彩天地公司没有合同原件,而王哲有私刻多枚假章的事实,所以无法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综上,华彩天地公司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和目的性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华彩天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汉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办理与温志新、传奇奢华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乙方指定本所的律师,为甲方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下列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二审开庭日期之前,即2019年3月22日前,甲方支付首笔代理费5万元;二审审结,与一审判决一致或者经甲方同意调解情况下,在二审法院出具二审结论性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尾款15万元。 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温志新、上诉人传奇奢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彩天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京03民终461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中,华彩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汉华律所的刘慧君律师,华泰律所的刘鹏律师。 诉讼中,经华彩天地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委托代理协议》上华彩天地公司的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华彩天地公司的印章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进行鉴定。华彩天地公司提交了2018年12月6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新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件一份以及2019年7月17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上的4枚印章印文作为样本。经鉴定,检材上华彩天地公司的印章印文与样本上华彩天地公司印章印文是由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华彩天地公司支付鉴定费3800元。 华彩天地公司还提交了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3966号裁决书作为证据,证明王哲于2019年1月21日与华彩天地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汉华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协议》、(2019)京03民终4616号民事调解书、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13966号裁决书、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3800元,由被告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默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崔奕旸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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