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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联系方式:010-67788898
注册时间:2015-06-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将台路14号50幢二层98201室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工艺品;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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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林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1807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九八公司)与被告张林恩、上海超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九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涛、郝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林恩、超赢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八九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林恩将其位于上海市浦锦路2049弄37号617室房产及该房产项下的浦锦路2049弄36号地下一层的398、399、400三处车位过户至八九八公司名下;2、判令张林恩、超赢公司承担办理房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房产交易税等相关费用;3、张林恩、超赢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八九八公司与超赢公司就购买乙二醇MEG签订了两份金额共计53041230元的《购销合同》,八九八公司支付货款后,超赢公司无法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八九八公司要求超赢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货款。超赢公司向八九八公司返还了11000000元后,在案外人邹启祥(超赢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安排下,超赢公司、张林恩与八九八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债合同》,约定超赢公司及张林恩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抵押权消灭后3日内,配合八九八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偿还超赢公司欠付八九八公司的剩余货款,但超赢公司、张林恩并未依约履行。 超赢公司、张林恩未作答辩。 八九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八九八公司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7月3日,八九八公司作为需方与超赢公司作为供方签订《购销合同》两份,约定产品名称为乙二醇MEG,金额分别为25002600元、28038630元。2016年7月1日、7月6日,八九八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2016年8月8日、8月16日,超赢公司分别退回货款3000000元、800000元。庭审中,八九八公司表示超赢公司还通过股权作价抵债1000万元,通过债权债务抵债方式抵债1800万元,现尚余14000多万债务未清偿。 八九八公司提交《以房抵债合同》一份,甲方为八九八公司,乙方为超赢公司,丙方为张林恩,约定: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向甲方返还了货款11000000元,尚有剩余货款42041230元无法向甲方返还;丙方持有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X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房产位于浦锦路2049弄37号617室,建筑面积263.87平米,同时该房产项下有三处面积均为34.41平米车位(位于浦锦路2049弄36号地下一层)分别为398、399、400,甲方同意由丙方直接以房抵债的方式代乙方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在本合同生效的当日,丙方应将房产的产权证书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及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以解除该房产上所设置的抵押权。在第三方的抵押权消灭后3日内,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包括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等在内的房产过户手续。上述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后,由甲方自行寻找第三方购房者。在甲方出售房产所得购房款中减去甲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房屋过户税费后所得的款项即视为乙方向甲方所偿还的贷款,甲方从乙方应偿还的42041230元货款中扣减上述款项等。 八九八公司现持有上述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庭审中,八九八公司表示现抵押权已解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林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配合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坐落于上海市浦锦路2049弄37号617室、36号地下1层车位398、399、400的房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XXXX号); 二、驳回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被告张林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闫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闻静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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