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306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宇峰
联系方式:010-84569688
注册时间:1997-05-1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
简介: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机器设备安装、维修;劳务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I、II类医疗器械;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医疗器械制造;销售III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III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9962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万东医疗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东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兰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东医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普兰特公司支付货款3545600元;2.判令普兰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期间每月23日基数增加111100元,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之后以354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3.判令普兰特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4.诉讼费由普兰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万东医疗公司与普兰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普兰特公司购买万东医疗公司i_Magnate1.5T磁共振成像系统一套、V2.0WD-MRCONSOLE影奕操作软件一套、V1.1WD-BROKER信息集成平台软件一套、V1.0WD-PACS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一套。合同总价款4049600元。最终用户为呼伦贝尔市松乔体检中心。2015年11月11日,万东医疗公司与普兰特公司签订《安装服务协议》,约定:对万东医疗公司或万东医疗公司指派的服务机构提供的安装服务,普兰特公司支付安装费5万元。2015年11月10日,普兰特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及安装费5万元。2015年12月21日,万东医疗公司发货。2015年12月23日,最终用户收到涉案合同项下的设备。2016年1月31日,设备验收合格。普兰特公司应于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每月22日前支付111100元。但截至2018年10月8日,普兰特公司仅支付554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万东医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普兰特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1日,买方普兰特公司与卖方万东医疗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以下产品,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产品名称、型号为:i_Magnate1.5T磁共振成像系统一套;V2.0WD-MRCONSOLE影奕操作软件一套、V1.1WD-BROKER信息集成平台软件一套、V1.0WD-PACS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一套,合同总价4049600元。运输采取公路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5万元作为定金;余款自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分36个月付清,每月付111100元。到货后,买卖双方或卖方或/和最终用户与卖方共同点检签收货物,并在卖方人员的指导下将设备搬运至设备安装机房内。如买方对品质提出异议,应于货物收到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提出;对数量提出异议,应于货物收到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提出,过期视同对品质或/和数量无异议。如果买方不按规定的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卖方有权向买方按日收取到期款项的利息(具体收取标准按月息2%计息),并有权设置密码或其他措施限制买方或/和最终用户使用本合同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当日,甲方普兰特公司与乙方万东医疗公司签订《安装服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于2015年购买的i_Magnate1.5T设备及配套软件的售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及时和合格地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双方确认并同意设备的安装和售后服务将由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服务机构提供。对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服务机构提供的安装服务,甲方支付安装费5万元。安装费支付时间: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或最终用户验收。按照乙方企业标准进行设备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或最终用户和乙方双方均应在安装报告上签章确认。 2015年11月10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10万元。2016年6月27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10万元。2016年10月18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10万元。2016年11月18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3.3万元。2016年12月27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11.1万元。2018年7月17日,普兰特公司向万东医疗公司付款11万元。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8日,万东医疗公司共向普兰特公司开具发票4099600元。 庭审中,万东医疗公司提交《货物运输通知单》一份,证明万东医疗公司已安排送货。该通知单形成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载明:收货单位为蓝景丽苑松乔体检中心。验货说明处显示,所受到的货是否完好无损情况说明是(√)否()。收货人签字处有沈建华签字,收货单位处加盖了呼伦贝尔市xx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印章。万东医疗公司另提交了《设备验收报告》,其中《设备交付使用书》载明: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该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于2016年1月31日通过了设备验收,达到临床使用要求,现交付医院使用。保修期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到2017年1月30日。《设备交付使用书》底部加盖普兰特公司印章,修长波在代表处签字。 另查,2018年12月4日,甲方万东医疗公司与乙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在甲方与普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先向乙方支付3万元基础代理费;甲方收到每笔回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实现甲方债权金额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标的代理费。2018年12月11日,万东医疗公司向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支付3万元律师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向万东医疗公司开具3万元发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45600元; 二、被告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以111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4元,由被告哈尔滨普兰特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国荣 审判员闫伟伟 审判员鲁雅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堃
判决日期
2021-02-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