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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满连
联系方式:18611684120
注册时间:2012-08-20
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3号4层
简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医院管理;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不含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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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7292号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图厚德公司)与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健康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壹图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林、珠海健康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8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000元(包括取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域名为:120ask.com的网站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3009187号-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1幅,图片编号为:6003363494。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原告针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珠海健康云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诉图片的著作权人。1.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方“阿斯达科技”授权给原告的《授权书》的内容并不能证明第三方“阿斯达科技”是涉诉作品的著作权人。2.原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网站对涉诉作品的展示网页),仅表明平台账号为asadal的用户在原告的网站上展示了涉诉作品。但不能证明该账户对涉诉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该账户就是第三方“阿斯达科技”所有的账户。3.不能因为asadal用户在原告的网站上展示了涉诉作品,就证明该账户对涉诉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即使asadal用户对涉诉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也没有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1.被告是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网友可以在被告网站分享发布文章,该图片和文章为网友上传。原告也已经显示该网站板块为“经验分享”板块。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后,为避免纠纷已经将图片删除,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2.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小样图是免费使用的。3.网友在被告网站上对涉诉的图片使用方式也只是一个“缩略图”使用方式。三、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赔偿,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也没有依据。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诉图片的著作权人。2.被告是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该图片和文章为网友上传。网友对图片的使用方式也没有侵害涉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被告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已经将涉诉图片删除,尽到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4.原告的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网站上网友所上传的图片而遭受到了实际损失,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图片的实际价值,所以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应该被支持。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作品在原告处的自编号为:6003363494。原告提交了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法人作品说明》,具体为:公司成立至今所完成的全部作品,皆是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创作的,创作过程中引用了公司的物质及技术条件,并最终由公司承担责任,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全部属司独立创作的法人作品。公司目前已将创作完成的作品自行上传至北京壹图厚德公司经营的壹图网(www.1tu.com)平台,授权并许可其对外发行销售。作品署名形式包括:Asadal、阿斯达等。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提交了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于2019年1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具体为:授权人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授权作品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许可(专有使用权)的方式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行使,授权作品为上传于壹图网平台(www.1tu.com)的授权人账号下的全部作品以及交付给被授权人的原件作品,平台账号:asadal;针对授权书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或签署之后发生的第三方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途径追究前述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或补偿,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身不再行使上述权利亦不再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38年12与31日。 原告壹图厚德公司提供了网站发表截图,截图显示作者平台账号为asadal。 壹图厚德公司于2019年7月8日通过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进行电子存证,截屏内容为:域名为120ask.com的网站于2016年9月17日发布的文章《如何预防散光从良好习惯做起》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图片右侧有“分享者:ask69987477s9”字样。经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为120ask.com的网站由被告珠海健康云公司运营。 被告提交服务注册协议,证明被告运营的涉案网站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自用户发布内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内容系用户上传。庭审中,被告主张“ask69987477s9”为上传用户,但明确表明无法提供涉案用户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授权书》、《法人作品说明》、原图、发表截图、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侵权截图、服务注册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崔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昌 书记员王珊
判决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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