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30执394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2-04
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4×××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5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相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邹云
判决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