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加展览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信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执7295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加展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合信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2015)穗仲案字第530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8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和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另本院查明,在本案受理之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仲裁委(2015)穗仲案字第5308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774号,现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03执7295号案作销案处理
合议庭
执行长(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丘碧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静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