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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
联系方式:0429-2266888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梯安装与维护;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建筑装饰用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卫生陶瓷、五金机电、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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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生电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案号:(2021)辽1421民初25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与认可的,你方应当于截止开庭日期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1+当事人数份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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