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弘宇、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3323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弘宇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80000.00元账户余额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弘宇以泸房权证六(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顺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480000.00元或查封价值480000.00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00元,由申请人杨弘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金华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