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梁益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3民辖终5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益桃及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娄底车务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梁益桃因铁路线路封闭工程认为妨碍其房屋居住及通行因而提起排除妨碍纠纷诉讼,实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实施铁路线路封闭工程引发的纠纷,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纠纷所在地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立贤
审判员颜征求
审判员王小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永萍
代理书记员刘薇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