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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8-85174790
注册时间:2003-06-09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简介:
数字音视频设备、广播级音视频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智能化安防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对外租赁、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厢式专用电视作业汽车批发;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数据处理、数据存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摄录像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的销售;音视频技术咨询服务;演播室、录音棚的设计及安装;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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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稷泽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4692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上洋公司)与被告马勇、被告北京索为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为视界公司)、被告成都稷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稷泽公司)、被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广上洋公司诉称,马勇系原告股东,入职原告公司后任职教育产品事业部研发工程师,知悉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2017年马勇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的两年内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与公司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马勇离职后就职于索为视界公司,担任公司高管,该公司是稷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稷泽公司是索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原告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被告违背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通过马勇获取了大量原告的技术秘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主张Soclass等产品手册为其技术秘密,称索为视界公司、稷泽公司、索贝公司也有类似产品。马勇掌握原告核心技术秘密,包括其产品的源代码,马勇跳槽后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故本案是涉及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弓 审判员杨德嘉 审判员刘佳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哲能
判决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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