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申希森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吴文远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1行初201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文远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文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宇鹏,被告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谷国强、乔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文远诉称,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以下简称X村)南东沙河北侧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院落500平方米的养殖场,审批手续齐全。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下发《责令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原告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整改,同年12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养殖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吴文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租地协议书3份、示意图及农调项目核查表,证明原告系涉案场地合法租赁人。 2.收费凭证2份,证明原告系涉案场地的实际使用人。 3.视频光盘1份,证明原告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状况。 4.责令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以及被告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 被告城关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原告在租赁涉案土地进行地上物建设时明知该地上建设行为未取得相应许可,亦未办理相应手续,系违法建设。2019年12月2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出具复函证明原告的涉案建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拆除前原告与北京市城关街道饶乐府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饶乐府公司)的租赁合同已到期,饶乐府公司已经通知原告不再续租并自2018年12月2日至今未收租金。涉案建筑占压耕地,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认定为一般性违法案件,需进行清理整治。第三,被告在了解实际情况下,对原告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被告要求保安公司协助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村委会)代为拆除违法建设,保安公司、原告、饶乐府村村委会多次沟通,原告表示同意拆除,原告搬离了违法建筑物并将物品全部自行清理完毕。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被告拆除行为违法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被告城关街道办事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审查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原告与饶乐府公司签订了三份养殖租地协议书,后原告在位于城关街道X村南东沙河北侧的租赁土地上建设了涉案建筑。2019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同年12月30日,涉案建筑被拆除。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系要求保安公司协助饶X村村委会拆除了涉案建筑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X村南东沙河北侧的建筑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唐杉杉 人民陪审员宋铁英 人民陪审员牛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段莉 书记员李嘉莉
判决日期
2021-02-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