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1664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著图公司)与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新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著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被告中视新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雪梅、杜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著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2.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150元(包括律师费900元及公证费用250元)。事实与理由:作者ERICALLENPICKERSGILL系摄影作品的作者,经授权,原告取得了涉案作品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创客营”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中视新科公司辩称,被告转载此组照片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该文章浏览量不高,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讼通知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原告进行诉讼是为了进行牟利,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上海著图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本院提交:包含拍摄信息的电子原图截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截图、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其中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G-00962949、作品名称CodyandErica、作者及著作权人EricAllenPickersgill、创作完成日期2014年10月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5年2月1日。
上海著图公司提交(2020)沪普证经字第519号公证书及存证截图,证明涉案作品发表首次发表网站为“www.removed.socicl”。
2020年1月6日,EricAllenPickersgill签署《作品授权声明》,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上海著图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同时,授权期间自2020年1月10日向前追溯至作品的首次发表时间。中视新科公司主张由法院审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作品早于原告获得授权的时间。
为证明侵权事实,上海著图公司提交(2020)沪普证经字第520号公证书及存证截图,证明微信公众号“创客营”(微信号:×××)的账号主体为被告,该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的文章《震撼人心!当摄影师P掉所有人的手机后…》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中视新科公司认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但主张其是从第三方进行转载。
上海著图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900元及公证费用25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及合理开支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伊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荣昌
书记员高雨欣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