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6387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7261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陈某龙不服,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3民终212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9)鲁1302民初1726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重新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本和
人民陪审员廖丽
人民陪审员房士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慧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