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六组与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2331民初1153号
判决日期:2021-02-03
法院: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禄丰县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六组(以下简称下村六组)与被告云南融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羲公司)、李映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下村六组于2020年8月24日以原告下村六组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3民终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案号(2020)云民申1301号],案件正在审查中,因该案与(2019)云23民终1306号有重大关联,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8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云民申13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禄丰县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六组的再审申请,现本案恢复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下村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质量修复费人民币900000.00元(赔偿金额最终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原名称为禄丰县碧城镇下村村委会下村六组。2015年10月,原告将“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文化活动室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室工程)、“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清淤及挡墙工程”(以下简称清淤及挡墙工程)、“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土方回填及室外附属工程”(以下简称土方回填及室外附属工程)三个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招投标程序,被告融羲公司中标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2015年12月12日,原告与融羲公司就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文化活动室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清淤及挡墙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禄丰县碧城镇下村六组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项目土方回填及室外附属工程)》。被告李映寿以融羲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招投标并签署上述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内工程量清单列项内容,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颁布的相关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就关于工程质量双方在通用条款15.1中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合同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双方约定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承包人所施工范围的所有内容,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是被告李映寿借用融羲公司资质进行了此次招投标,二被告系挂靠关系,李映寿系涉案三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李映寿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所载的施工要求、技术措施进行规范施工;偷工减料、扣减工序。既没有完成约定的全部施工,且已完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对此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未予回应。综上,涉案工程作为省级重点建设村项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二被告作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应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履行达到标准的义务。被告未按约施工,施工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禄丰县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六组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给原告禄丰县碧城镇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六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丽丽
审判员李玲红
审判员白世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桂红
判决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