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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962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泽义
联系方式:0379-63011031
注册时间:2002-12-31
公司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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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91民初2400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5650元,逾期付款利息29146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05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多种零部件,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合作期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了约定的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5056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百般推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原告诉请的货款本金,但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0月2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充电机到电池组线束等货物,合同第二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需方预付总货款的30%后,供方安排生产,需方在供方发货前支付总货款的40%,剩余30%货款在需方发票收到后45天内支付。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于2018年12月向被告开具了货款总价为734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后被告却未能依约按时足额付款。2019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一份《企业询证函》,询证截至2019年4月30日对原告的欠款是否为505650元,被告在该函上盖章确认数据证明无误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05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给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惠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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