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渝贤、陈志申等与刘晖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103民初3856号
判决日期:2021-02-0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与被告刘晖、陈渝生、第三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渝贤及原告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被告刘晖及被告刘晖、陈渝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纪科、第三人长航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成兵、胡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对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长航宿舍29号1楼1号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2.刘晖、陈渝生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光宇、李青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即陈志申、陈志钧、陈渝生、陈渝贤、陈渝敏、陈渝芬。陈光宇生前系武汉长江轮船有限公司职工,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长航宿舍29号1楼1号的房屋(建筑面积58.14平方米)由长航集团分配给陈光宇。陈光宇于1989年3月14日去世、李青英于1991年10月5日去世。陈志钧于2010年11月17日去世,其与陈文亮是父子关系。陈光宇、李青英去世后,陈渝贤一家继续租住在该房屋,并按约缴纳租金。因当时刘晖无房居住,陈渝贤将诉争房屋借给其居住,但当上述房屋拆迁后,刘晖却隐瞒事实暗中与有关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将所有拆迁利益据为己有。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晖、陈渝生辩称,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长航宿舍29号1楼1号的房屋由刘晖所有,因此拆迁利益也应归刘晖所有,故请求驳回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的诉讼请求。
长航集团述称,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的诉讼请求不涉及长航集团,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光宇、李青英系夫妻关系,陈志申、陈志钧、陈渝生、陈渝贤、陈渝敏、陈渝芬系二人子女。陈光宇原系长航集团二级单位长江航运管理局基建工程处职工,于1989年3月14日去世,李青英于1991年10月5日去世,陈志钧于2010年11月17日去世,陈文亮系陈志钧儿子。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5号(现长航宿舍29,30号)1单元1层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系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自管公房,1994年以前以陈光宇名义交纳租金。刘晖自1994年入住诉争房屋后开始缴纳租金。1998年12月30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与刘晖签订《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刘晖,2001年7月22日,诉争房屋登记至刘晖名下。2011年4月13日,刘晖与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诉争房屋被拆迁并按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刘晖至武汉市江汉区民生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武汉长江航运中心3号楼一单元5层5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长航集团表示因年代久远未找到诉争房屋的档案材料,无法确定诉争房屋最初的承租人情况,其出示一份《长江轮船总公司职工宿舍住房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诉争房屋于1997年5月13日分配给刘晖。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认为刘晖不是诉争房屋合法承租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与刘晖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诉争房屋拆迁利益应由其享有,故而引起本案纠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55元由原告陈渝贤、陈志申、陈文亮、陈渝敏、陈渝芬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一冉
判决日期
2021-02-02